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07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日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附表編號9、15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確定,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就附表其餘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考,是依刑法第50條規定,聲請人係經受刑人之請求,而向本院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罪定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三、另依司法院釋字第679號解釋揭示:「本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認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因併合處罰之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本院釋字第144號解釋進而宣示『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係考量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犯罪行為人因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有受自由刑矯正之必要,而對犯罪行為人施以自由刑較能達到矯正犯罪之目的,故而認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時,不許其易科罰金。上開解釋旨在藉由自由刑之執行矯正犯罪,目的洵屬正當,亦未選擇非必要而較嚴厲之刑罰手段,與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制度之本旨無違,亦與憲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尚無抵觸,並無變更之必要」,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9、15所示之罪,既經與附表其他另犯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致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102年6月7日│102年6月7日│102年6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3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3年度偵字│臺北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0483號│第10483號│第10483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372號│103年度訴字第372號│103年度訴字第37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1月25日│103年11月25日│103年11月25日│├───┼────┼──────────┼──────────┼──────────┤││││││││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372號│103年度訴字第372號│103年度訴字第372號││判決││││││├────┼──────────┼──────────┼──────────┤││判決│103年12月16日│103年12月16日│103年12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得為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4定應執行刑為10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1年5月││││││├────────┼──────────┼──────────┼──────────┤││││││犯罪日期│102年6月29日│102年9月13日│102年9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3年度偵字│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0483號│第689號│第689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372號│103年度訴字第201號│103年度訴字第20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1月25日│103年12月25日│103年12月25日│├───┼────┼──────────┼──────────┼──────────┤││││││││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372號│103年度訴字第201號│103年度訴字第201號││判決││││││├────┼──────────┼──────────┼──────────┤││判決│103年12月16日│104年1月26日│104年1月2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4定應執行刑│編號5至8及10至12定應執行刑為11年8月│││為10年││││││││││└────────┴──────────┴─────────────────────┘┌────────┬──────────┬──────────┬──────────┐│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9月,2次│有期徒刑8月│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2年9月24日│102年9月26日│102年9月13日│││102年10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89號│第689號│第689號││││││├───┬────┼──────────┼──────────┼──────────┤││││││││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01號│103年度訴字第201號│103年度訴字第20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2月25日│103年12月25日│103年12月25日│├───┼────┼──────────┼──────────┼──────────┤││││││││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01號│103年度訴字第201號│103年度訴字第201號││判決││││││├────┼──────────┼──────────┼──────────┤││判決│104年1月26日│104年1月26日│104年1月2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編號5至8及10至12定應執行刑為11年8月││││││││││└────────┴─────────────────────┴──────────┘┌────────┬──────────┬──────────┬──────────┐│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2年9月24日│102年9月28日│102年10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89號│第689號│第689號││││││├───┬────┼──────────┼──────────┼──────────┤││││││││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01號│103年度訴字第201號│103年度訴字第20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2月25日│103年12月25日│103年12月25日│├───┼────┼──────────┼──────────┼──────────┤││││││││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01號│103年度訴字第201號│103年度訴字第201號││判決││││││├────┼──────────┼──────────┼──────────┤││判決│104年1月26日│104年1月26日│104年1月2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編號5至8及10至12定應執行刑為11年8月│││││││└────────┴────────────────────────────────┘┌────────┬──────────┬──────────┬──────────┐│編號│13│14│15│├────────┼──────────┼──────────┼──────────┤││││││罪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條例│條例│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7月中旬至102│102年7月中旬至102│103年11月28日│││年10月中旬│年10月中旬│││││││├────────┼──────────┼──────────┼──────────┤││││││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花蓮地檢103年度偵字│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705號│第705號│第2749號││││││├───┬────┼──────────┼──────────┼──────────┤││││││││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侵訴字第38號│103年度侵訴字第38號│104年度壢交簡字第││事實審││││612號││├────┼──────────┼──────────┼──────────┤││判決日期│103年12月4日│103年12月4日│104年3月23日│├───┼────┼──────────┼──────────┼──────────┤││││││││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侵訴字第38號│103年度侵訴字第38號│104年度壢交簡字第││判決││││612號││├────┼──────────┼──────────┼──────────┤││判決│103年12月29日│103年12月29日│104年5月1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編號13至14定應執行刑為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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