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聲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佳偉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佳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李佳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0年度少上訴字第11號判處徒刑1年6月,緩刑
3年(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撤緩字第231號撤銷緩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交訴字第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經本院103年度交上訴字第67號判決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4532號判決確定;於
103年4月30日送監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孫啟強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書記官熊惠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