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自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自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自字第13號自訴人 賴劉和音 自訴代理人 賴東輝 被告 朱玉萍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
理由
一、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惟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如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亦有規定。
二、經查,自訴人於民國101年11月19日具狀向本院提起自訴,雖有委任自訴代理人,然並非委任律師任之,依前開規定,本件自訴法律上之程式尚有未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以補正法律上程式,如逾期仍未選任律師為代理人,則應依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楊數盈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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