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勞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聲字第2號聲請人 藍錦誠 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柯柏勳 等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11條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就兩造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業於原審聲請訴訟救助,並經原法院以103年度救字第12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且確定在案一節,有該裁定在卷可稽,則原法院應聲請人之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效力,依上開規定自及於上訴審,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上訴(案號:本院105年度勞上易字第2號)時再行聲請訴訟救助,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高金枝
法官謝靜雯法官邱泰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書記官劉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