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6年度豐簡字第38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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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豐簡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6年度偵字第77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意圖散布而持有,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
參年。
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參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將犯罪事實欄一、第一行「鐵拳」
更正為「鐵拳5」、同行「光碟」之後補載「各一片」,及
於同欄第六行「民國」之後補載「(下同)」,及於同欄第
七行「網站上,」之後補載「以帳號bluefish0205號」,及
於同欄第十一行「查獲,」之後補載「並扣得上開盜版遊戲
光碟共三片。」,及將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第一行
「台中市」更正為「台北市」,並於同欄第二行「鑑定書」
之後補載「檢視報告書」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
,犯後坦承犯行,被告經此刑之宣告,應知戒慎,信無再犯
之虞,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
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啟
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
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
二項、第三項前段、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
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蔡宜林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
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
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
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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