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211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211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複 代理人 丙○○
       尤青源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市○○區○○里○○○鄰○○路○○號
4樓之12,此有本院職權調查之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又
兩造間並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另查無其他特別審判籍
管轄法院規定之適用,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
書記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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