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192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北簡字第11924號
原   告 勤崴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文祥 律師
被   告 研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周奇杉 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肆仟伍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依兩造間PapaGO!產品合作協議書第12條,雙方合意以
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
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係經營數位電子地圖之電腦科技公司,專門
從事數位電子地圖產品授權之相關業務。於民國97年1月間
,兩造簽訂PapaGO!產品合作協議書,約定由原告將圖資授
權被告於其所開發之「PapaGO!汽車衛星導航系統」上使用
,被告須依其客戶之訂單數量,以約定之比例計算授權費用
給付原告。被告於97年4月至8月間,對於其客戶即訴外人
長志淀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志淀洋公司)所訂購之6筆
客製化產品之授權費用共新臺幣(下同)204,579元,依約
至遲於97年10月1日應如數給付原告,然被告竟以其與長志
定洋公司之債權糾紛為由,拒不給付,自非可取。爰依上開
產品合作協議書第3條本文、第3款及第4條第4項、第5
項之約定起訴請求,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4,579元及
自97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依照原告提出對帳單上記載授權費用之計算方式
,應以銷貨毛利20%計算,然本件所涉客戶長志淀洋公司訂
單,被告雖已全部出貨,但長志淀洋公司全未付款,經被告
依法提出民事訴訟,長志淀洋公司業已解散,被告不得以雖
與長志淀洋公司達成訴訟上和解,實僅係列為呆帳以減少損
失,並未實際獲取分文賠償,故被告並無「毛利」,原告請
求被告支付授權費用,即屬無據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
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兩造於97年1月間簽訂PapaGO!產品合作協議書,約定由原
告將數位電子地圖之圖資授權被告於其所開發之「PapaGO!
汽車衛星導航系統」上使用。於97年4月至8月間,被告對
於其客戶即訴外人長志淀洋公司所訂購之6筆客製化產品,
被告已自原告交付授權使用之圖資以CD或SD卡等儲存媒介全
數出貨,被告應支付原告之授權費用共計204,579元等情,
為兩造所不爭執,且有產品合作協議書(湖簡調卷第11至17
頁)、貨款金額計算明細表各一份,以及被告出具之出貨對
帳單5張、採購單6張及原告開立之統一發票6張影本附卷
為憑(本院卷第28至45頁),應堪信為真實。
五、原告主張被告應即給付上開不爭執之授權費用204,579元,
為被告所否認,並辯稱:因長志淀洋公司並未實際支付被告
貨款,故被告並無獲得「毛利」,而無需支付原告授權費用
云云。經查:依照兩造簽訂之產品合作協議書第4條授權費
用及付款條件之約定,其中第2項第2款針對客製化產品,
約定「甲方(即被告)依客戶之訂單金額,扣除產品包裝等
費用後,以每套單價之20%支付乙方(即原告)作為圖資授
權費用。」、第4項後段「客製化產品之授權費用於產品出
貨後始開立發票請款。」、第5項「付款條件為月結30天」
等,而本件被告既已依長志淀洋公司之訂購數量出貨,原告
主張被告即應依比例支付授權費用予原告,自屬有據。被告
雖以前詞置辯,惟遍查上開產品合作協議書,並無約定被告
須待其客戶付款後,其給付原告授權費用之條件始為成就;
且依照債權契約相對性原則,被告與其客戶長志淀洋公司間
是否有債權債務糾紛,實與原告無涉,被告自無從以未收到
貨款為由,拒絕支付原告授權費用,故被告所辯,委無可採

六、本件最後一筆發票日期為97年8月31日,依照月結30日之付
款約定,被告至遲應於97年9月30日給付授權費用。從而,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04,579元,及自97年10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舉證,核與判
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紀文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書記官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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