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板簡字第1181號
原 告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賴昭文
被 告 馳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板簡字第1181號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9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下午4時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通 譯 王曉萍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零肆佰肆拾肆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捌萬零肆佰肆拾肆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時主張:訴外人 詹承佑 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
000000元整及執行費用2400元。訴外人詹承佑因對原告負有
債務尚未清償,原告於依法取得對詹承佑之執行名義之後,
曾聲請鈞院執行處就馳天科技有限公司對被告詹承佑之薪資
報酬等債權核發扣押命令,而被告對該扣押命令未聲明異議
,鈞院執行處即依法將詹承佑對被告之債權另行核發移轉命
令移轉予原告。惟該移轉命令送達被告後,被告既未對之聲
明異議,亦未依原告之電話催告履行給付,爰依債權讓與之
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自民國97年7月7日依97年執字第26963
號裁定扣押命令時起至移轉命令失效日止,在300000元整及
執行費用2400元之範圍內,按月將訴外人詹承佑每月應支領
勞務報酬1/3給付於原告。嗣原告於99年8月4日減縮請求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80444元。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台灣台北地院95年北簡移調字
138號和解筆錄、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執字第26963號移
轉命令、電話催收記錄影本各1份等為證。被告則經合法通
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
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7年度執字第26963號執行卷核
對無誤,原告之主張,除得請求金額以外,可信為真實。
四、按「執行法院所發之收取命令與移轉命令不同。前者債權人
僅取得以自己名義向第三人收取金錢債權之收取權,債務人
僅喪失其收取權,而未喪失其債權。後者債務人對於第三人
之金錢債權已移轉於債權人,債務人即喪失其債權。」(最
高法院63年度台上字第1966號判例要旨參照)。又按將來給
付之訴,以債權已確定存在,僅請求權尚未到期,因到期有
不履行之虞,為其要件。將來之薪金請求權,可能因受僱人
離職或職位變動或調整薪金,而影響其存在或範圍,並非確
定之債權。原審就被上訴人請求給付未到期薪金部分,遽予
准許,自有未合(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385號判決要旨
參照)。是若執行法院已向第三人發移轉命令時,債務人對
第三人之債權已移轉於債權人,債權人即得依該已發生效力
之移轉命令,於第三人不依該移轉命令對債權人給付時,直
接起訴請求第三人給付,惟依上開判決要旨,將來之薪金請
求權並非確定之債權,債權人即原告僅得請求業已屆期之薪
資債權,是本件原告僅得請求自系爭扣押命令送達被告翌日
起至本案言詞辯論終結之日止之薪資。經查:被告於97年6
月6日本院97年度執字第26963號扣押命令,有原執行卷所附
送達證書可證,是自97年6月7日起至本案言詞辯論終結之日
即99年8月27日止,被告應給付債務人詹承佑計2年2月又22
日之薪資,共計423456元(15840元×26又22/30月),得由
債權人即原告與訴外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1/3範圍內即141152元(000000元×1/3)依債權比例受償
,又前開移轉命令載明原告受移轉比例為58.6%,是原告得
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82715元(000000×58.6%)。從而,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80444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吳祉瑩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