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135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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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板簡字第1351號
原 告 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賴昭文
被 告 甲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板簡字第1351號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9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下午4時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通 譯 王曉萍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陸仟叁佰陸拾玖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萬陸仟叁佰陸拾玖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 陳文杰 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
000000元整及自民國94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5%
計算之利息。訴外人陳文杰因對原告負有債務尚未清償,原
告於依法取得對陳文杰之執行名義之後,曾聲請鈞院執行處
就甲00000000對陳文杰之薪資報酬等債權核發扣押
命令,而被告對該扣押命令未聲明異議,鈞院執行處即依法
將陳文杰對被告之債權另行核發移轉命令移轉予原告。惟該
移轉命令送達被告後,被告既未對之聲明異議,亦未依原告
之電話催告履行給付,爰依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
自民國98年10月9日依98年司執字第78477號裁定扣押命令時
起至移轉命令失效日止,在398982元整及自民國94年1月2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5%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按月將
訴外人陳文杰每月應支領勞務報酬1/3給付於原告。嗣原告
於言詞辯論時減縮請求被告給付46369元。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台灣台北地院94年票字第1969
8號本票裁定、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字第78477號移
轉命令、電話催收記錄影本各1份等為證。被告則經合法通
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
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78477號執行卷
核對無誤,原告之主張,可信為真實。
四、按「執行法院所發之收取命令與移轉命令不同。前者債權人
僅取得以自己名義向第三人收取金錢債權之收取權,債務人
僅喪失其收取權,而未喪失其債權。後者債務人對於第三人
之金錢債權已移轉於債權人,債務人即喪失其債權。」(最
高法院63年度台上字第1966號判例要旨參照)。又按將來給
付之訴,以債權已確定存在,僅請求權尚未到期,因到期有
不履行之虞,為其要件。將來之薪金請求權,可能因受僱人
離職或職位變動或調整薪金,而影響其存在或範圍,並非確
定之債權。原審就被上訴人請求給付未到期薪金部分,遽予
准許,自有未合(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385號判決要旨
參照)。是若執行法院已向第三人發移轉命令時,債務人對
第三人之債權已移轉於債權人,債權人即得依該已發生效力
之移轉命令,於第三人不依該移轉命令對債權人給付時,直
接起訴請求第三人給付,惟依上開判決要旨,將來之薪金請
求權並非確定之債權,債權人即原告僅得請求業已屆期之薪
資債權,是本件原告僅得請求自系爭扣押命令送達被告翌日
起至本案言詞辯論終結之日止之薪資。經查:於債務人陳文
杰任職被告年所得為160000元,每月薪資13333元(000000
÷12,元以下四捨五入),有本院依職權調取財產所得調件
明細表乙份可稽,又被告於98年10月14日收受本院98年度司
執字第78477號扣押命令,有原執行卷所附送達證書可證,
是自98年10月15日起至本案言詞辯論終結之日即99年8月27
日止,被告應給付債務人陳文杰計10月又13日之薪資,共計
139108元(13333元×10又13/30月,元以下四捨五入),得
由債權人即原告於1/3範圍內即46369元(000000元×1/3,
元以下四捨五入)受償,是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
46369元。從而,原告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吳祉瑩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