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訴緝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四八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裁定撤銷。
本件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等犯行,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案論罪法條尚有斟酌之處,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法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彭淑苑法官黃美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秀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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