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0一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 律師
鄭淑貞 律師被告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與被告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所繳納之裁判費不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依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三年度抗字第五六五號裁定意旨,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陸仟陸佰貳拾捌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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