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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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七0號
被告即具保人甲○○男二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五萬元具保,由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額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有送達證書及拘提報告書各一紙在卷可證。又未在監可佐,足見其已經逃匿,自應將其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昌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旭淑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