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九六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載「具保人 劉祖安 」、主文欄所載「劉祖安」應分別更正為「具保人甲○○」、「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中關於具保人劉祖安部分,顯係誤寫,應更正為具保人甲○○。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心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