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3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3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3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撤緩偵字第六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叁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叁佰捌拾叁片、空白光碟片伍拾片、光碟棉套陸拾伍個、空白信封陸拾個、一對二DVD對拷燒錄機貳台,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二一行關於「盜光碟」之記載應予更正為「盜版影音光碟」、及第二二行關於「一對二燒錄機」之記載應予更正為「一對二DVD對拷燒錄機」,及證據欄應予補充「告訴人之指訴」及「著作權證明文件」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所示之刑。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麗麗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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