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法字第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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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80號聲請人 王泉仁 即財團法人臺北市王 陳靜文 慈善基金會董事
長相對人財團法人臺北市王陳靜文慈善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王陳靜文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北市王陳靜文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因應臺北市財團法人暫行管理規則第25條修正而修正本章程第7條。另因第一屆執行長、秘書因個人因素辭去職務,繼任者經考量學經歷及個人專長,經董事會開會討論決議給予執行秘書、一般行政兼會計職務,為對照職務名稱之變更,修正章程第13條內容。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三、經查,財團法人臺北市王陳靜文慈善基金會業於民國100年7月21日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許可設立,並經本院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嗣經第2屆第1次董事會於103年3月22日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於103年4月7日以北市社團字第00000000000號函准予備查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董事會會議紀錄、上開函文、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等在卷足稽。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王陳靜文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第7、13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書記官謝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