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法字第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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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74號聲請人 傅慰孤 即財團法人兩岸華孫文化藝術交流基金會董
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兩岸華孫文化藝術交流基金會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兩岸華孫文化藝術交流基金會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兩岸華孫文化藝術交流基金會之董事長,本會於民國103年3月28日召開103年度第1屆董監事聯席會會議,會議決議修訂本會捐助章程第4條、第18條、第19條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之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請上開事項,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3年4月8日北市文化文創字第00000000000號函、103年3月28日召開103年度第1屆董監事聯席會會議紀錄、開會出席簽到簿、103年度業務計畫書、經費收支預算表、財團法人兩岸華孫文化藝術交流基金會組織章程、組織章程第4條、第18條、第19條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兩岸華孫文化藝術交流基金會組織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其中修正條文第18條、第19條之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其中關於第4條係變更相對人地址,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即不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書記官王文心附件: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