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7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7235號債權人杜英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千註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三紙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內容須清晰)
二、如無法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則因支票未經提示,依票據關係為請求即非有據,請改以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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