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29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社會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96號原告 鄭啟明 被告屏東縣政府代表人 曹啟鴻 縣長上列當事人間社會救助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亦為同法第229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向被告申請民國102年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經被告以102年3月18日屏府社婦字第10207543200號函予以否准在案,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被告應作成核准原告102年屏東縣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金額合計新臺幣36,000元),有原告行政起訴狀、內政部訴願決定書(案號:0000000000)及本院紀錄科電話紀錄單附卷(第5、7、13頁)可稽。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本件被告屏東縣政府為公法人之機關,其所在地係位在屏東縣,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林勇奮法官李協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書記官黃玉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