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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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95號上訴人即被告里展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錦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秦瑞興 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第1項係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而原判決主文第1項係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89,531元及其利息,第2項係命上訴人應提繳137,376元至被上訴人之勞工退休金專戶,合計426,9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原判決主文第3項係命上訴人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被上訴人,係因非財產權而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45元(9,945元+4,500元=11,4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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