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91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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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審易字第9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審易字第91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篤聖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0216號),本院認不應依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何篤聖於民國110年3月30日13時30分許,在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聞共見之高雄市○○區○○○路○○○號健身工廠店內,因故與告訴人林宏翼發生爭執,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你是白癡唷」(台語)一詞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於本院調查中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則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此有本院110年8月19日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足稽,參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書記官彭帥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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