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司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字第318號聲請人 官恆治 即新加坡商矽瑪特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臺灣
分公司之清算人非訟代理人 何嘉容 會計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官恆治(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新加坡商矽瑪特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新加坡商矽瑪特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由按外國公司之清算,以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公司經理
人為清算人,並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公司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80條第2項、第332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為:新加坡商矽瑪特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臺灣
分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聲請法院備查在案,伊已同意擔任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伊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經查:上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97年度審司字第213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明屬實,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