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度監宣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監宣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708號聲請人 鄭勝伊 受監護宣告之人 鄭政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2日所為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受監護宣告之人甲○○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更正為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監護宣告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上開規定與判例意旨,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家事第三庭法官葉芮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書記官賴怡凡附表一:
┌───┬──────────────┬────────┬────┐│標的│不動產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土地│高雄市○○區○○段○○○○號地號│3,300平方公尺│3分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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