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8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秋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壹伍捌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秋萍於民國99年8月27日下午2時許,在臺北市○○區○○路○○○巷○○弄○○號2樓,為警查獲持有白色及褐色透明結晶1包(淨重0.016公克,驗後餘重0.0158公克),經送鑑結果確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持有第二級毒品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罪,故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於99年8月27日上午8時許,在臺北市○○區○○路604之2號4樓住處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下午2時許,在臺北市○○區○○路○○○巷○○弄○○號2樓內為警查獲,並扣得疑似甲基安非他毒品之白色及褐色透明結晶1包,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99年9月13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卷、上開白色及褐色透明結晶1包扣案可佐。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62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0年1月2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1月26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32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至於扣案之白色及褐色透明結晶1包,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淨重0.016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0.0158公克,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99年9月14日航藥鑑字第0995775號毒品鑑定書附卷(見99毒偵3234卷第53頁),足認扣案之白色及褐色透明結晶1包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是本件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沒收銷燬之;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0.0002公克),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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