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永見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永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永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經確定在案。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張國忠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黃永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01.05中午某時│100.01.05中午某時│98.10.1913時許││││││├──────┼─────────┼─────────┼─────────┤│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0年度毒│臺中地檢100年度毒│臺中地檢100年度撤││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770號│偵字第770號│緩毒偵字第64號││││││├─┬────┼─────────┼─────────┼─────────┤│最│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731│100年度訴字第1731│100年度上訴字第││實││號│號│1843號││審├────┼─────────┼─────────┼─────────┤││判決日期│100.07.07│100.07.07│100.10.27│││││││├─┼────┼─────────┼─────────┼─────────┤│確│法院│臺中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731│100年度訴字第1731│100年度上訴字第││決││號│號│1834號││├────┼─────────┼─────────┼─────────┤││判決確定│100.07.13│100.07.13│100.11.18│││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臺中地檢100年度執│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1682號│字第11682號│字第14308號│└──────┴─────────┴─────────┴─────────┘┌──────┬─────────┬─────────┬─────────┐│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8.10.1923時許│99.09.1511時33分│││││許在台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點││├──────┼─────────┼─────────┼─────────┤│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0年度撤│臺中地檢100年度撤│││機關年度案號│緩毒偵字第64號│緩毒偵字第83號││├─┬────┼─────────┼─────────┼─────────┤│最│法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915│││實││1843號│號│││審├────┼─────────┼─────────┼─────────┤││判決日期│100.10.27│100.08.30││││││││├─┼────┼─────────┼─────────┼─────────┤│確│法院│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915│││決││1843號│號│││├────┼─────────┼─────────┼─────────┤││判決確定│100.11.18│100.12.16││││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4308號│字第7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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