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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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二號
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二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竊盜案件(九十年度城簡字第五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三日判決(九十年度城簡字第五號),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並於九十年四月一日確定。詎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三、四月起至同年五月十七日止更犯竊盜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二三一號),並已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魏玉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永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