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上更(三)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上更(三)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更(三)緝字第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治
法官楊炳禎法官王炳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潘大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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