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20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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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2055號
原 告 穆薇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即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3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莉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