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20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202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施重宇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8903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俐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