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20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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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202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施重宇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8903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俐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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