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16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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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6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賈銘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國銘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9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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