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34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尚安雅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書記官施嘉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