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57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在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旭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書記官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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