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353號
原 告 張柏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宣霈 、 呂佩如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5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