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322號
原 告 金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秉楓
訴訟代理人 徐見明
被 告 吳義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