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54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54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5495號債權人 黃天銓 債務人 許美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債權人提出之本票,票號CH268498號因未載明發票日乃屬無效票,然債權人業於民國104年8月6日收受該裁定後,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該部分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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