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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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補字第一四一號原告 汪士傑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郭碧卿 、 黃心儀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壹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壹佰貳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