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2號原告新北市樹林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林耀長 原告與被告祥瑋營造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叁拾萬 陸仟 肆佰叁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叁仟捌佰陸拾玖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叁仟叁佰陸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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