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43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宇姗 即 許毓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許宇姗即許毓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零陸萬捌仟伍佰伍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零玖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