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動產擔保交易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靜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