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二四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
現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余來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蕭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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