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10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023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送達代收人  許麗秋
前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鄭嘉宜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鄭嘉宜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260元(本件訟訴標的為259,33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260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
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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