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埔小字第16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
被 告 林政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六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伍仟捌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僅被告得提起上訴,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
者,應於上訴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
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書記官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