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6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6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6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胡照裕 聲請人即債權人 廖美珠 聲請人即債權人 廖美麗 聲請人即債權人 廖美慧 聲請人即債權人 胡正榮 聲請人即債權人 胡世曉 聲請人即債權人 趙麗美 聲請人即債權人 趙吳月英 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文佳 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月玲 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昭英 聲請人即債權人 郭惠娥 聲請人即債權人 楊金菊 聲請人即債權人 朱昌源 聲請人即債權人 徐接振 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燕紅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圓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胡照裕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美珠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美麗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廖美慧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胡正榮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胡世曉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趙麗美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趙吳月英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文佳清償新臺幣捌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月玲清償新臺幣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昭英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惠娥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金菊清償新臺幣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朱昌源清償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接振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燕紅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七、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十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九、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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