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彥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彥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彥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有明文。
三、經核本件聲請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爰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致芬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