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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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三○九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乙○○○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乙○○○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乙○○○並請具狀提出提起本訴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B審判長法官陳嘉惠~B法官何悅芳~B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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