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簡字第1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竹簡字第1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竹簡字第1479號原告亞興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上古意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13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新台幣陸拾貳萬玖仟伍佰肆拾陸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陸拾貳萬玖仟陸佰零陸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書記官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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