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122號原告極視寶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鼎仁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極視寶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乙○○之借款債權及對原告楊淑會之保證債權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捌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陸佰柒拾貳元,應由原告連帶繳納。就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極視寶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金額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肆萬零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壹拾伍元,應由原告極視寶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書記官黃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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