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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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39號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理人 施鍠瑋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胡清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胡清萍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墊款、透支,設定新臺幣(下同)㈠3,280,000元㈡2,850,000元㈢3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㈠民國137年6月18日㈡民國137年6月18日㈢民國137年5月8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胡清萍分別於民國107年6月19日、民國108年5月9日向聲請人簽立個人房屋借款契約,借款㈠2,730,000元㈡2,370,000元㈢300,000元,期間分別自㈠㈡民國107年6月25日至民國127年6月25日止㈢民國108年5月13日起至民國113年5月13日止,另於民國109年3月25日簽立房貸增補契約書,聲請回復型借款,借款約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皆有利息、違約金之約定。詎相對人胡清萍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金利息,尚欠本金共4,439,863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房屋貸款借款契約書、帳卡各1份影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西區
麻園頭
39
1908.00
100000分之667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5791
臺中市○區○○○段00地號
013層鋼筋混凝土造、集合住宅
五層56.04
合計56.04
陽台5.30
雨遮2.22
全部
臺中市○區○村路○段00○0號5樓
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0○號、面積5340.7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7
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0○號、面積545.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43
2
15868
臺中市○區○○○段00地號
014層鋼筋混凝土造、社區中心
一層108.85
合計108.85
10000分之67
臺中市○區○村路○段00○0號
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0○號、面積597.1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9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