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0年度花簡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花簡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鄧振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炳榮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90,129元,應徵上
訴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劉雪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法院書記官 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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