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小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字第64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訴訟代理人  林佩君
被   告  郭佳紜
上列聲請人因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臺東縣太麻里鄉北里村北太麻里57號,有
本院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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