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22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236號
原   告  趙敬中
被   告  黃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
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0條第
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南投縣○○鄉○○路217之1號,有戶
役政電子閘門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可證,且本件
依兩造書狀所載系爭不動產標的係坐落在南投縣國姓鄉,此
有原告所提土地所有權狀、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地籍圖謄
本、房子位置圖及被告所提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和解書
、刑事偵查書類等在卷可資對照,是依首揭規定,本件訴訟
自應專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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